深圳市醫療器械行業自律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深圳市醫療器械行業自律工作的開展,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深圳市醫療器械行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制定,旨在規范深圳市醫療器械行業自律評價管理工作, 并以此提升行業內企業對行業自律工作的重視度和參與度,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條 在深圳市范圍內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的企業及從業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醫療器械行業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委員會)負責執行。所有評價行為和評價結果接受企業和公眾的查詢。
第五條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應對自身的行業自律行為負責。
第二章 行業自律評價
第六條 行業自律評價采用企業自評、行業評價、公眾評價三種方式并行。
第七條 企業應對照《公約》要求,建立行業自律評價機制,積極開展行業自律自我評價,企業應將行業自律自我評價作為日常工作之一,宣傳表彰行業自律優秀事跡,發現可能出現違反行業自律的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防范。
第八條 企業在自我評價過程中,對表現突出的行業自律優秀事跡,可整理成文,上報自律委員會,作為企業自律工作行業評價內容。
第九條 企業應開展行業自律年度自我評價工作,并將年度自我評價報告送交自律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自律委員會收集企業開展行業自律工作的優秀事跡,并組織開展行業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自律委員會在深圳市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網站設立專項欄目,接受公眾監督、投訴、評價。
第三章 鼓勵與懲戒
第十二條 自律委員會根據行業自律評價的結果對相關企業進行鼓勵或懲戒。
第十三條 自律委員會建立行業自律評價優秀、典型事跡表彰機制,對企業日常上報及年度匯報的優秀事跡及時進行通報表揚并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自律委員會組織開展年度行業自律優秀企業評比,對獲得榮譽的企業進行表彰和宣傳。
第十五條 自律委員會對投訴查實的違反行業自律行為,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如存在違法行為,則上報相關政府部門依法查處;必要時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于2018年12月26日經自律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如需修改補充,由自律委員會提議,修改稿經審議通過后發布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律委員會負責解釋。